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考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统考委”),具体负责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统考委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在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中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人员要求
第六条 统考委的主要职责为:
( 一 ) 组织、安排报名,负责准考证及相关材料的印制、发放和报名资料的复核统计;
( 二 ) 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
( 三 ) 组织考试工作人员培训;
( 四 ) 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
( 五 ) 组织、部署考试实施,按照规定的职能和权限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统考委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负责接送、保管试 ( 答 ) 卷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从事保密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有直系亲属或配偶参加当年考试的考试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当年试 ( 答 ) 卷管理、监考、成绩评阅等考试工作。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报名组织
第十一条 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专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统考委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统一印制报名表格,提供给报名人员,并要求报名人员如实填写。已经进行网上报名的人员,统考委经确认后不再要求其重新填报。报名人员从网上填写完成报名表格的,统考委可以直接审验接受。
第十三条 统考委在办理报名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报名材料及填报内容不齐全的,统考委应当告知报名人员补齐后另行办理报名手续。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统考委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报名手续的原因和情况。对于报名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报名的,统考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报名无效。
第十四条 统考委在报名日期截止后不再办理补报手续。
第十五条 统考委在报名信息上报后不得更改、替换、新增报名人员,不得自行变更报名人员考试使用的语言文字和调换报名人员的考场。
第十六条 未获准报名人员,可以在获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统考委申请重新审查。统考委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的报名材料,并将重新审查的意见于报名截止后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及报名地统考办公室。
第十七条 统考委负责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准考证;经复核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直接确认报名无效。确认报名无效的,应当在考试前告知报名人员。
第十八条 准考证号码按全国统一规定的 13 位数字编排,第1—2 位数为年度代码,第 3—4 位数为省别代码,第 5—6 位数为市别代码,第 7—8 位数为考区代码,第 9—13 位数为考生代码。准考证号码采用随机混编方式编排。
第四章 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
第十九条 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考区是指由统考委按照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在区域划分的考试管理责任区。统考委根据该地区应考人数及分布情况设置若干考区。考区设置应当相对集中。考区下设置若干考点。
第二十条 统考委应当在报名结束后的 30 日内将本地区考区、考点、考场的设置、考场的标准人数、应试人员准考证编号等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考区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交通便利,有标准考场和监考人员;
(二) 具备接收、存放、运送试卷等保密文件的条件;
(三) 具备必要的通讯和自动化办公设备;
(四) 应试人员数量不得低于60人。
发生重大考试事故或违纪现象严重的地区,统考委应当做出两年内不在该地区设置考区的处理。对于有特殊情况需变通处理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各考区应当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预案。
第二十三条 一个考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考点。考点设置,应当遵循便于管理、集中少设、充分利用高考定点单位的原则。发生重大考试事故的考试场所,两年内不得设为考点。
第二十四条 统考委应当与考点所在单位签订考试场地租用协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设立监考办公室及保卫、医务、后勤等小组。
第二十五条 监考办公室是处理考试期间试卷收发、保管、密封及总监考人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考点根据应试人员人数设置考场,并设置备用考场。
第二十七条 考场设置,应当方便应试人员答卷,方便监考人员工作,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
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为:
(一) 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二) 小学教室、阶梯教室及其它有坡度的场所不得设为考场;
(三) 每个考场的标准应试人数为30人或25人,剩余应试人员编入尾考场;
(四) 应试人员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为80厘米以上;
(五) 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有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试卷的保密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统考委负责。
统考委应当主动与设置考场的当地保密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试卷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试卷委托国家定点保密厂印制。
第三十条 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试卷使用标准试卷袋封装。每个标准试卷袋按30份或25份试卷封装;尾考场按实际上报人数封装;备用卷按应试人员数量的2%配发封装。各场次试卷以不同颜色标识的试卷袋加以区分。
第三十一条 统考委应当在考试举行前20日内将试卷的数量、接收地点、联系人及联络方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答卷(卡)在启封前均属于国家机密,应当按相应密级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统考委应当于开考前48小时内,将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试卷送达考区。考区应当于每场考试前1小时内将该场试卷送达考点。
第三十四条 试(答)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封装和运送。
第三十五条 试(答)卷交接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参与交接手续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同时,接收方应当有保密或监察机关人员在场监督。
接收人应当逐场、逐袋清点试(答)卷的科目和数量是否准确,检查卷袋及密封是否完好;若发现开封、散落及数量短缺等情况,应当即刻封装并将此情况逐级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试(答)卷应当存放于保密室保管,保密室必须具有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和功能。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应当分别由两人以上掌管。保密室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昼夜值班,并填写值班日志,对每日情况做出记录。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30日内,各考区应当妥善保管考试试卷及相关资料备查。
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后销毁试卷答卷和答题卡。试卷答卷和答题卡销毁前,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八条 统考委应在考试前一天15:00时至考试结束当日晚20:00时安排昼夜值班。
第三十九条 统考委应当在考试期间派员到考区、考点、考场进行督考。
督考人员职责为:
(一) 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 检查考区、考点、考场试卷发放回收情况,检查监考人员职责履行情况,重点检查试卷封装情况;
(三) 检查试卷及答题卡的回收情况;
(四) 发现考试中的违纪、舞弊等现象,应当及时纠正,并督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 检查总监考人及其他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 提交督考报告。
第四十条 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设总监考人1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流动监考员若干名。总监考人和流动监考员应按《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监考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应当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中至少有1人为考点所在单位工作人员。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监考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每一场考试,均应采取随机确定的方式指定各考场监考人员。
第四十二条 统考委应当在考前逐项检查落实如下事项:
(一) 妥善安排监考办公室,组成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临时小组;
(二) 在考点设置明显标志;
(三) 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四) 考场周围5米处划有警戒线并安排警戒人员;
(五) 每个考场门外张贴有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六) 座位号及对应的准考证号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
(七) 各考场内已清理完毕并门上贴有封条;
(八) 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除统一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同意应试人员在考试中使用草稿纸。
第四十四条 试卷袋开拆,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考场和规定时间段内当众开封;其中装有备用卷的特制试卷袋开封后,应当将未开封的备用卷袋立即送总监考人。确需使用备用卷(卡)时,由监考人员向总监考人报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考点监考办公室共同拆封备用袋后签字领取。期间,应当有保密或监察机关人员在场监督并签字。
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不得作为备用卷(卡)使用。
第四十五条 答卷封装,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内完成并签字,并指定专人对封装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报总监考人同意后,立即送至考区保密室。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场所自行封装或拖延封装时间。
第四十六条 封装后的答卷袋,应当按考点、考场顺序装箱,填写装箱清单,并于全部考试结束后第二天由各考区返送至统考委;统考委应当按统一规定和要求按时将答卷、答题卡送往评卷地。未使用的备用卷、袋应当返送统考委封存。
第四十七条 返送答卷应当指派两人以上押运,由考试机构负责人带队。返送答卷,应当符合运送“密品”的要求,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和路线,运送途中应当始终确保对答卷的有效监控。
第四十八条 考区或考点遇有不可抗力情形,需延长考试时间,推迟、暂停或另行考试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泄密、严重舞弊、试(答)卷毁损等意外事件,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散,随时将事态发展情况上报。
第七章 评卷与成绩管理
第五十条 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由统考委统一组织。
统考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年度评卷工作领导小组。
统考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卷工作。
第五十一条 返送的答卷具体数量以正式启封后第一次清点统计为准,袋内答卷短缺或损坏的,由送卷单位负责查明情况。
第五十二条 评卷中发现重大舞弊或其他重大问题的,统考委应当协助评卷单位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 考试成绩登录完毕后,由统考委通知应试人员。
违纪人员的考试结果,另行通知。
第五十四条 考试成绩公布同时,统考委应告知应试人员,如对分数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分数核查申请。
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统考委负责组织分数核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分数核查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统考委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对于计算机评阅的客观性试卷,不进行分数核查;但因客观性试卷无成绩时,提出的分数核查申请,应当受理。统考委核查成绩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员。
第五十七条 分数核查工作自成绩公告后的15日 (以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内进行。 分数核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八章 收 费
第五十八条 负责报名工作的考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报名参加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考试费用具体核收标准由统考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统考委应当按国家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和办法,在报名结束后两个月内上缴考试费用。
第六十条 收取的考试费用,由统考委按照规定支出项目和标准用于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六十一条 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另行交纳费用。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确实有误的,应当返还分数核查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在未正式公布试卷和答案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翻印出版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未经统考委的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中的报名、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及统计等信息。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2008年10月8日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神马英语网—在线英语学习_免费英语学习 https://www.smyyk.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神马英语网—在线英语学习_免费英语学习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